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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化品仓库该如何设计

发表时间:2020-12-16

一 防火间距

 

危险化学品仓库设计中常用的规范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石油化工设计防火标准》等。对两个规范的适用性,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及住房城乡建设部在《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计管理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3-76号文)》文中有严格的规定,尤其是具有爆炸危险发生的建设项目,其防火间距应至少满足石化规要求;同时在安监总厅管三函(2014-5号文)号中对具有爆炸危险性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明确了界定标准。 

 

以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全厂中央控制室与危险化学品仓库的防火间距设计为例,全厂中央控制室一般在建规中定义为其他民用建筑,与甲类(非3、4项)危险化学品仓库(储量不大于10吨)的间距为25米,而在石化规中,全厂中央控制室定义为第一类全厂性重要设施,其与甲类化学品库的间距为45米;对比而言,石化规中的防火间距远大于建规中的要求, 其安全性更有保障,但对企业来讲则需要更大的占地面积及投资的增加。 

 

对于轻工、纺织、机械、电子等非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其生产过程中虽然也使用甲、乙类危险化学品,但其危险性相对较小,在设计中一般采用建规确定防火间距。 

 

二 贮存方式

 

在《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中要求:根据危险品化学品性能分区、分类、分库贮存;各类危险品不得与禁忌物料混合贮存;具体分为隔离贮存、隔开贮存、分离贮存。以易燃 液体为例,其与易燃及不然的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遇水燃烧物品、易燃固体、毒害品(氰化物)等可以配存;与点火器材、亚硝酸盐、亚氯酸盐、次亚氯酸盐、二级自燃物品、酸碱腐蚀物品等可以在隔离条件下配存;与爆炸品(不含点火器材)、有机 氧化剂、无机氧化剂、剧毒品、助燃的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一级自燃物品等不能配存。

实验室家具

对于甲、乙类物品的存储,在《仓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通则》中特别增加了几项内容:1)对容易相互发生化学反应或灭火方法不同的物品,应分间、分库存储并在醒目位置悬挂安全警示标牌标明储存物品的名称、性质和灭火方法的要求;2)对甲、乙类桶装液体露天存放的要求; 3)对甲、乙类物品包装容器的安全要求;4)对易自然或遇水分解的物品的存储要求。在危险化学品仓库设计中必须认真分析仓库中所储存的物质,并根据物质的特性,合理的确定存储贮存方式及房间分隔。 

 

三 存储量

 

在《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中,根据隔离贮存、隔开贮存、分离贮存的分类,限定了单位面积的贮存量限值为0.5~0.7吨/平米,单一贮存区的最大储量为200~600吨;这个存储量的要求总体上是偏于宽松的。对于一般化工企业而言,存储量远小于该限定值。

 

在北京市地方标准《危险化学品仓库建设及储存安全规范》中,首先按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经 营单位、使用单位进行分类,再按照小型企业、大中型企业进行 划分,并结合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以危险化学品临界量为基准,对存储量加以限制。以小型生产企业为例,其危险化学品库中如存储的是乙醇,其最大储存量为250吨,如存储 的是乙醚,则其最大存储量为5吨;相较于《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北京市地标《危险化学品仓库建设及储存安全规范》其可操作性更强,也更为合理,便于企业根据危险化学品的 危险性并结合生产及存储的需要合理确定储量,对于设计单位的设计和政府机关的审批也更有依据性。

 

需注意,GB50160规定:甲乙类物品仓库不应布置在装置内。如工艺需要,不大于5t的乙类物品储存间和丙类物品仓库可布置在装置内,并位于装置边沿。

 

四 事故应急设施

 

危险化学品仓库的设计中,事故应急设施是设计中的重要部分,如防爆电器、可燃、有毒报警系统、视频监控系统、事故通风、消防设施、喷淋洗眼器、防溢流设施等。部分地区在审批时,会结合环保部门的要求,如涉及到甲、乙类的液体,还需在甲类库就近设置事故池,收集泄漏化学品,以防事故时危险化学品对周边环境造成影响,事故池的大小可以根据存储的设施的规格确定,同时还需考虑禁忌物品的事故池应分别设置。 

 

五 结论

 

综上所述,危险化学品仓库是化工及其他工业建设项目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具有易燃易爆的特点,在危险化学品仓库的设计中,应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确定防火间距、贮存方式、存储量、事故应急设施等,从本质上保证危险化学品仓库的设计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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